自從 2019 英屬維爾京群島 (英屬維爾京群島) 已採用 Economic Substance (ES (英语)) 歐盟壓力下的法規 (歐盟). 它們適用於某些特定活動 (the “relevant activities”) 大多數人會使用 BVI 來 (ie: 控股公司).
任何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都必須證明:
- 在英屬維京群島具有經濟實質 (ie: 當地員工和/或當地經理)
- 或是英屬維京群島以外其他地方的稅務居住地.
這沒有任何意義 (至少對大多數人來說) 僱用當地員工只是為了在英屬維京群島創造經濟實質. 雖然一些大公司可能會這樣做 (非常感謝歐盟促進英屬維京群島當地經濟!).
剩下的唯一選擇是顯示英屬維京群島以外其他地方的稅務居住地.
國際稅務局 (義大利塔) 英屬維京群島的 負責根據規則審查此類聲明 3:
(一個) 其他司法管轄區主管稅務機關所發出的證明或信函;
(乙) 稅務評估, 需求, 或其他司法管轄區主管稅務機關所發出的付款證明;
(c) 向另一司法管轄區的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報稅表;
或者
(d) 其他司法管轄區主管稅務機關發布的裁決.
如果 BVI 公司需要在 BVI 本身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註冊為稅務居民公司, 然後 首先加入英屬維京群島根本沒有意義, a local company in that other jurisdiction is more straight-forward…
BVI = 最佳塗漆島嶼.